(2015)宁民一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易南中与蒋翀、贾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南中,蒋翀,贾双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467号原告易南中,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告蒋翀,男,199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告贾双华,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原告易南中与被告蒋翀、贾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易南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南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南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易南中负担。审 判 员 罗学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郑丽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