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法执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乔桂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云,乔桂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梁法执字第474号申请执行人刘秀云,女,汉族,1956年2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西路6号。被执行人乔桂连,女,汉族,1951年8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大商新玛特20楼B10。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2014)商梁民初字第25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乔桂连拒不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乔桂连银行存款31000元或查封、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胜乐审判员 窦 军审判员 何明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宁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