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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三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朱英莲与广饶县旌丰果蔬绿色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英莲,广饶县旌丰果蔬绿色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三初字第214号原告:朱英莲。被告:广饶县旌丰果蔬绿色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孙庄村。法定代表人:庞盛友,该合作社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英莲诉被告广饶县旌丰果蔬绿色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英莲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英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朱英莲负担。审判员  曲英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