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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1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许某某、王某某等与姜某某、张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王某某,柴某某,吕某某,姜某某,张某甲,王某,李某某,张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174-1号原告许某某。原告王某某。原告柴某某。原告吕某某。被告姜某某。被告张某甲。被告王某。被告李某某。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王某某、柴某某、吕某某与姜某某、张某甲、王某、李某某、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王某某、柴某某、吕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立即冻结五被告在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且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姜某某、张某甲、王某、李某某、张某乙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 伟审 判 员  张延行人民陪审员  陈 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范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