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秦巧莉诉文渊、仇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巧莉,文渊,仇惠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曲民初字第282号原告:秦巧莉,女,1971年3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琦,山西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渊,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被告:仇惠燕,女,1966年3月20日出生。原告秦巧莉诉被告文渊、仇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巧莉的委托代理人王琦、被告文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仇惠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巧莉诉称:2013年11月12日,被告找到原告称因其经营的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希望原告能出借资金以帮助其渡过难关,随后原告通过转账向被告出借了500000元,被告在收到原告出借的款项后于2013年11月12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并载明借款期限一个月。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一直未果。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5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被告文渊辩称:对借款数额无异议。被告仇惠燕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文渊与被告仇惠燕系夫妻关系。2013年11月12日,被告文渊以其经营的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秦巧莉借款,原告分三笔向被告仇惠燕转账,共计500000元,被告文渊给原告出具借据,载明“今借到秦巧莉现金伍拾万元整,使用期一个月,必于2013年12月12日偿还,文渊,2013.11.12”。但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能归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出具的借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文渊向原告秦巧莉借款,由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为凭,被告仇惠燕与被告文渊系夫妻关系,对该笔借款有偿还责任。故原告主张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的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文渊、仇惠燕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秦巧莉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文渊、仇惠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卫青民审 判 员 李 丽代理审判员 李晓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