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王丽与张付中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张付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461号原告王丽,女,汉族,1988年8月4日出生.被告张付中,男,汉族,1983年1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与被告张付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