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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王丽与张付中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张付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461号原告王丽,女,汉族,1988年8月4日出生.被告张付中,男,汉族,1983年1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与被告张付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