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执字第5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付海生、张秋生等与山东桐领环保板业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海生,张秋生,许忠宪,张鲁彪,张红涛,山东桐领环保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544-1号申请执行人:付海生,职工。申请执行人:张秋生,职工。申请执行人:许忠宪,职工。申请执行人:张鲁彪,职工。申请执行人:张红涛,职工,被执行人:山东桐领环保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菏泽市曹县庄寨镇金光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马俊,经理。申请执行人付海生、张秋生、许忠宪、张鲁彪、张红涛与被执行人山东桐领环保板业有限公司经济补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曹劳人仲案字(2015)00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东桐领环保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桐领环保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76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春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战德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