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申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尹庆军与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尹庆军,王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申字第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尹庆军,男,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涛,男,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再审申请人尹庆军因与被申请人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平民二终字第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中,再审申请人尹庆军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尹庆军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尹庆军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国锋审判员 徐冠军审判员 郭 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艳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