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高玉习诉被告韩朝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习,韩朝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898号原告:高玉��,男,1964年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唐秀钦,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韩朝轩,男,1967年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库增民,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高玉习诉被告韩朝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高玉习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由审判员王旭栋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玉习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韩朝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玉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习撤回对被告韩朝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玉习负担。审判员 王旭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邵高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