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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中刑执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郭俊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俊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昭中刑执字第601号罪犯郭俊,男,生于1991年7月16日,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现在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2013年5月27日作出(2013)鲁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执行至2022年1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昭通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俊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6月至2015年2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3次。积极缴纳罚金10000元。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郭俊的罪犯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日记载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郭俊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俊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芝毅审判员  李 燕审判员  陈晓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霍晨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