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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0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0738号原告:王某某,女,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中专文化,无职业,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钱令青,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汝某,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初中文化,阜阳卷烟厂职工,住阜阳市颍州区。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晓静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钱令青、被告汝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均是二次婚姻。2014年5月26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两人性格不和,经常因琐事吵闹。被告曾多次殴打原告,原告整天生活在恐惧之中。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为此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可以,但我给原告装修房子的钱5万多原告要退还给我。双方共同存款估计有3万多,在原告处。该我的要分给我,其他没啥。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2014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5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和,常因琐事吵闹打骂,夫妻感情现已破裂。庭审中被告称该原告装修房子花费5万元,并有共同存款3万元在原告处,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上述事实,由原、被告身份证、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前相识时间较短,婚姻基础不够牢固。婚后由于性格不和,在共同生活中产生隔阂,经常吵闹打骂,夫妻感情现已破裂。被告庭审中也表示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无效,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虽辩称给原告装修房子花费5万元并有夫妻共同财产存款3万元在原告处,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汝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晓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