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0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郑慧阳与法蒂卡罗国际婚纱摄影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慧阳,法蒂卡罗国际婚纱摄影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1183号原告郑慧阳,女,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法蒂卡罗国际婚纱摄影店,住所地。负责人:刘光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慧阳被告法蒂卡罗国际婚纱摄影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慧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慧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温桂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金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