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民初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1566号原告梁某,女。委托代理人王红兰,内蒙古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某于2015年5月27日以与被告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李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