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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9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庞璞与田雷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璞,田雷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9028号原告庞璞,女,1989年7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吉,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雷,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庞璞诉被告田雷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庞璞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