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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行非审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潘友东、王群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潘友东,王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行非审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法定代表人:李跃,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潘友东,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王群,女,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0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潘友东、王群二人违法生育三孩一案于2015年02月09日作出的邱征决(2015)05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即向上列两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118000元。本院于2015年0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邱征决(2015)05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合议庭认为,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邱征决(2015)05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不正确,征收数额错误,不能进入强制执行程序。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05月27日下文撤销了上述征收决定书,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应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对潘友东、王群的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杨林章审判员  桂皖湘审判员  徐 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