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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年建军与陈小霞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年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149号原告年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年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年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6年2月15日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在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年某某撤回离婚起诉。案件受理费1376元因撤诉结案减半交纳688元,本院决定予以减交638元,由原告年某某负担50元。审判员  康永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