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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堂民初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成都金堰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新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金堰建材有限公司,四川新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1689号原告成都金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婧。被告四川新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刁先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金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新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成都市金堰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640元,由原告成都金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鲁人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