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铜陵金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张少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金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少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737号申请执行人铜陵金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长江路红楼商城办公室**层。组织机构代码:59269922-1。法定代理人:汪志,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少昕,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中央华庭*栋***室,身份证号码:3426231976********。铜陵金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张少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铜陵金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张少昕不履行本院(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3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以(2015)铜官执字第0030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少昕名下登记所有的位于铜陵市建设小街的网点房。现上列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少昕名下登记所有的位于铜陵市建设小街网点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