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本县民初字第0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赵东生与徐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东生,徐文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1310号原告赵东生,男,汉族,1956年11月12日生,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徐文峰,男,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东生诉被告徐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徐文峰下落不明,故原告赵东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东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东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东生负担。审判员 颜廷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