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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本县民初字第0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赵东生与徐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东生,徐文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1310号原告赵东生,男,汉族,1956年11月12日生,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徐文峰,男,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东生诉被告徐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徐文峰下落不明,故原告赵东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东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东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东生负担。审判员  颜廷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