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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雄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雄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成年,雄县被执行人:陈某,男,成年,雄县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雄民初字第0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或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某的银行存款15758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春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