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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1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易某甲、易某乙、薛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易某甲,易某乙,薛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1852号原告:李某,男,199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玉祥,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朝虎,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某甲,女,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易某乙,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薛某,女,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易某甲、易某乙、薛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况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