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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民初字第00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丁洁、陈可与李爱凤、高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洁,陈可,李爱凤,高峰,无锡市大众房地产服务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0880号原告丁洁。原告陈可。委托代理人沈奕雯(受上述两原告共同授权委托),江苏宁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爱凤。被告高峰。委托代理人费振初(受上述两被告共同授权委托),无锡市锡山区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市大众房地产服务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270号天安大厦1708室。法定代表人袁凤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钧、沈菊,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洁、陈可与被告李爱凤、高峰、无锡市大众房地产服务连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丁洁、陈可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丁洁、陈可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洁、陈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70元,合计395元,由原告丁洁、陈可承担。代理审判员  郑远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诗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