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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道田与赖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田,赖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146号原告王道田。委托代理人张光鑫,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明。原告王道田诉被告赖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双方是在建设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XXXX工程项目和云南省昭通市的有关工程项目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纠纷。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涉案的工程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故本案应由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本案移送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邵伟星人民陪审员  陈晋万人民陪审员  梁本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