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银铁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2015)银铁民初字第1号(甘肃西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与宁夏丰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西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宁夏丰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银铁民初字第1号原告甘肃西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负责人张金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丽敏,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丰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黄贤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春、程耀祖,上海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甘肃西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诉宁夏丰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审理过程中宁夏丰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公司破产正在审理中。经核实,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银民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受理谭维军等192名申请人对宁夏丰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判员 赵丽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 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