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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行非审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某某、周某某行政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建辉,周维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广行非审字第97号申请人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宗县城。法定代表人赵立中,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建辉,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被执行人周维娟,女,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申请人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广计征决字(2014)8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广计征决字(2014)8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李建辉、周维娟婚后2009年10月25日政策内生育第一个子女,系男孩;2012年12月24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策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系男孩(属第二个孩子)。2014年12月24日申请人以被执行人违反了《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为由,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广计征决字(2014)8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1.89万元。同时告知被执行人复议权和诉讼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4日将该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依法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15年4月5日将履行社会抚养费催告书送达给被执行人,限被执行人10日内履行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建辉、周维娟夫妻计划外生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广计征决字(2014)8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张新华人民陪审员  张云青人民陪审员  王明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夏红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