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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安旺元与程行春、高丽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旺元,程行春,高丽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703号原告:安旺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经商。委托代理人:肖世祥,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诉前保全、起诉、代收法律文书等。执业证号为:14211200610471071。被告:程行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经商。被告:高丽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旺元与被告程行春、高丽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安旺元在法定期限内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