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马光滨与曹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光滨,曹立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1210号原告马光滨。被告曹立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光滨与被告曹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光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马光滨负担。审判员 房喜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