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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马光滨与曹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光滨,曹立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1210号原告马光滨。被告曹立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光滨与被告曹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光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马光滨负担。审判员  房喜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