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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2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苗太平与闫仲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太平,闫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29-1号申请执行人苗太平,男,1964年7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闫仲,男,1976年6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本院在执行苗太平与闫仲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0作出(2015)北执字第22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闫仲名下所有的豫ERR6**号轿车辆,现因申请执行人苗太平申请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伯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执行人闫仲名下所有的豫ERR6**号轿车辆的查封。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邢文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