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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邯郸市佳宝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与李青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佳宝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李青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初字第916号原告邯郸市佳宝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新顺,该公司董事长。地址西环霍石路2号(霍北村)。委托代理人李贤振,该公司员工。被告李青河,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委托代理人李秀恩,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佳宝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青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邯郸市佳宝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海亮代理审判员  逯相前人民陪审员  申 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俊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