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宋陈虎与陈平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陈虎,陈平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328号原告宋陈虎。被告陈平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陈虎与被告陈平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陈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陈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飞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芬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