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法执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修武县郇封镇陈村村民委员会与河南明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修法执字第63-2号申请执行人修武县郇封镇陈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薛万谊,村支部书记,主持村委会工作。被执行人河南明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修武县郇封镇陈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河南明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2014)修民郇初字第19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修武县郇封镇陈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修武县人民法院(2014)修民郇初字第1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明审判员 王保平审判员 康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伟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