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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法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大庆哈得力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黄书范、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哈得力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黄书范,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哈得力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笑前。被执行人黄书范。被执行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会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书范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交付我院执行局12080元,我院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2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8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会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