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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中法民四终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吴汉棋与梁文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惠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汉棋,梁文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惠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民四终字第3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汉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何小文,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文昌,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麦地路三巷二号粤欣大厦6楼。负责人罗展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锐彬,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惠东支公司,住所地惠东县平山街道办东华路54号。负责人张仕庚。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吴汉棋诉被上诉人梁文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州市惠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吴汉棋在本案二审开庭时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汉棋撤回上诉,按原审判决内容执行。案件受理费2547元,减半收取为1273.5元,由上诉人吴汉棋负担,上诉人多预交的1273.5元由本院直接退还给上诉人。审判长  陈晓文审判员  曾求凡审判员  邹 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志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