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德诉被告杨志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杨志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1225号原告张德,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姚红妮,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志永,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诉被告杨志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德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德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6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965元,其余11000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孙龙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雷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