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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2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田瑞莲与被告郑金坤、杨春清、高振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瑞莲,郑金坤,杨春清,高振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2556号原告田瑞莲被告郑金坤被告杨春清被告高振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瑞莲与被告郑金坤、杨春清、高振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高振民所有的位于围场镇民政小区2号楼2单元502室楼房(房证号20130580号)一处,位于围场镇桥东街金字村部北房院(房证号040202号)一处予以查封,原告儿子刘槟语愿以自有楼房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高振民所有的位于围场镇民政小区2号楼2单元502室楼房(房证号20130580号,共有人高素琴)一处,位于围场镇桥东街金字村部北房院(房证号040202号,共有人高素琴)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使用,不得转移、变卖、毁损、抵押,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倩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