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民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孟庆兰与山东侑山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兰,山东宝翠行商贸有限公司,山东侑山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1304号原告孟庆兰,女,1945年3月15日生,汉族,济南市槐荫公园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福祥,男,济南市中圣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告山东宝翠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崔光明,执行董事。被告山东侑山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尤山,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兰与被告山东宝翠行商贸有限公司、山东侑山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庆兰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庆兰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孟庆兰负担。审 判 员 赵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颜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