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2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邹颜海与王兴化、张晓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2195号原告邹颜海,男,49岁,农民。被告王兴化,男,34岁,农民。被告张晓英,女,34岁,农民。委托代理人冯东升,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邹颜海诉被告王兴化、张晓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颜海于201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邹颜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颜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邹颜海负担。审判员 王军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焦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