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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盘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盘锦中舜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盘锦中舜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00338号原告:盘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孟鑫,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陈亚民,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盘锦中舜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盘锦中舜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 判 长  沈国君人民陪审员  张景平人民陪审员  陈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