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一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许宪芳与朱文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一初字第882号原告许宪芳。委托代理人玉桂平,广西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文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宪芳诉被告朱文敏民间借贷纷一案中,原告许宪芳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宪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75元,减半收取2337.5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许宪芳负担。审判员 全晓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