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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魏爱琴与刘林人身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爱琴,刘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278号申请执行人魏爱琴,女,汉族,生于1953年3月21日,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大槐树村*组**号。被执行人刘晓林,男,汉族,生于1981年5月16日,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东坡村*组***号。魏爱琴与刘林人身(格)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0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标的为850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约定被执行人刘晓林于2015年5月23日前支付1505.60元后,从2015年6月份起,每月25日前自觉履行1000元,直至付钱全部案款为止。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09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不完全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晶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宗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