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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64号原告何某某,女,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左雅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