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64号原告何某某,女,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左雅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