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一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蒋德生与袁奇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德生,袁奇贵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一初字第1328号原告蒋德生。委托代理人李健,柳州市中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燕芝,柳州市中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奇贵。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德生诉被告袁奇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德生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德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德生负担。审判员 黄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媛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文书名称(2015)鱼民一初字第1328号正文内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