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刑终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志强、曹庆华等犯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志强,曹庆华,娄得生,李雯,苏伟,孙高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盐刑终字第00058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志强,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月9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庆华,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12月30日被邳州市公安局抓获并临时寄押于邳州市看守所3日,2014年1月2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娄得生,无业。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2月19日被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7月5日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7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12月30日被邳州市公安局抓获并临时寄押于邳州市看守所3日,2014年1月2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雯,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月1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月1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高,绰号:“龙龙”,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3月10日主动投案并临时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2日,2014年3月12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辩护人赵春礼。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志强、曹庆华、娄得生、李雯、苏伟、孙高犯抢劫罪一案,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4)射刑初字第00168号刑事判决。六名原审被告人对判决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检察员和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志强因与妻子张德兄有矛盾,起意劫取其岳父张某乙钱财以弥补自己婚姻期间财产损失,便以追讨债务为名纠集了被告人曹庆华、孙高。2013年12月18日下午从苏州抵达射阳,并购买透明胶带、手套、口罩、水果刀等作案工具。当晚被告人王志强将曹庆华、孙高带至本县经济开发区条洋村四组被害人张某乙家门前准备作案时,被告人曹庆华、孙高因害怕主动放弃,并以朋友身份随同王志强入住被害人家。被告人王志强之妻张德兄并不在被害人张某乙家中。随后几天,王志强多次要求曹庆华、孙高实施犯罪行为,两人均表示害怕不敢实施。后王志强便要求曹庆华、孙高分别纠集人员参与作案并伪造了其妻张德兄的借条。曹庆华纠集了被告人娄得生,娄得生又纠集了被告人李雯,被告人苏伟和被告人李雯一起过来;孙高虽联系但未能纠集到参与人员。2013年12月23日下午,被告人曹庆华、孙高对被害人张某乙谎称离开本县,而去接应自徐州开车前来的娄得生、李雯、苏伟。因曹庆华出示假借条被娄得生等人识破,王志强便与娄得生等人约定,由娄得生等人进屋捆绑张某乙夫妇,然后由王志强进入屋内取出保险柜里的钱财,承诺给娄得生等人一定的好处,娄得生等三人均表示同意。次日凌晨,被告人曹庆华将口罩、透明胶带、水果刀等作案工具分发给娄得生、李雯、苏伟,并将三人带至被害人张某乙家,孙高留在车内。娄得生、李雯、苏伟进入张某乙夫妇卧室内,叫被害人夫妇交出钱财遭拒绝后,用透明胶带强行捆绑张某乙,并在压制其反抗过程中持刀致其身体多处受伤。因被害人张某乙之妻郑某跑出房间呼救,娄得生三人逃离现场。经射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乙左手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左胸部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相关书证等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志强、曹庆华、娄得生、李雯、苏伟、孙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王志强、曹庆华、娄得生、李雯、苏伟、孙高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被告人孙高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娄得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志强、曹庆华、娄得生、李雯、苏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该案系家庭纠纷引起,各被告人系初犯、偶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王志强、曹庆华、娄得生、李雯、苏伟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孙高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王志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曹庆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娄得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李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苏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孙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原审被告人王志强的上诉理由是因与妻子有感情问题,只是找人教训妻子和她的家人,并非找帮凶作案,没有抢钱的想法和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原审被告人曹庆华的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没有查清是否存在可供抢劫的财物,其是帮王志强追讨债务,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没有抢劫预谋和想法,也没有抢到东西,不构成抢劫罪。原审被告人娄得生的上诉理由是没有抢劫的动机,不构成抢劫罪。原审被告人李雯的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不当,没有抢劫的动机,没有翻东西,没有抢东西,不构成抢劫罪。原审被告人苏伟的上诉理由是没有抢劫的动机,只是教训一下被害人,不构成抢劫罪,量刑过重。原审被告人孙高的上诉理由是量刑过重;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原审量刑过重,孙高有从犯、自首等法定从轻情节,有初犯、偶犯等酌定从轻情节,没有实施入室抢劫。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书面意见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恰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志强因与妻子张德兄有矛盾,遂起意劫取其岳父张某乙钱财,便以追讨债务为名纠集了上诉人曹庆华、孙高。2013年12月18日下午王志强与曹庆华、孙高从苏州抵达射阳,并购买透明胶带、手套、口罩、水果刀等作案工具。当晚王志强将曹庆华、孙高带至本县经济开发区条洋村四组被害人张某乙家门前准备作案时,曹庆华、孙高因害怕主动放弃,并以朋友身份随同王志强入住被害人家。随后几天,王志强多次要求曹庆华、孙高实施犯罪行为,两人均表示害怕不敢实施。后王志强便要求曹庆华、孙高分别纠集人员参与作案并伪造了其妻张德兄的借条。曹庆华纠集了上诉人娄得生,娄得生又纠集了上诉人李雯,上诉人苏伟和李雯一起过来;孙高虽联系但未能纠集到参与人员。2013年12月23日下午,曹庆华、孙高对被害人张某乙谎称离开本县,而去接应自徐州开车前来的娄得生、李雯、苏伟。因曹庆华出示假借条被娄得生等人识破,王志强便与娄得生等人约定,由娄得生等人进屋捆绑张某乙夫妇,然后由王志强进入屋内取出柜里的钱财,承诺给娄得生等人一定的好处,娄得生等三人均表示同意。次日凌晨,曹庆华将口罩、透明胶带、水果刀等作案工具分发给娄得生、李雯、苏伟,并将三人带至被害人张某乙家,孙高留在车内。娄得生、李雯、苏伟进入张某乙夫妇卧室内,叫被害人夫妇交出钱财遭拒绝后,用透明胶带强行捆绑张某乙,并在压制其反抗过程中持刀致其身体多处受伤。因被害人张某乙之妻郑某跑出房间呼救,娄得生等人逃离现场。经射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乙左手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左胸部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上诉人王志强供述2013年12月16日,其在苏州找其朋友华子(曹庆华)、龙龙(孙高)说其妻子张德兄将其卡里14万元钱给其丈人张某乙了,要他们和其一起去射阳要钱,并表示不会亏待他们。12月18日来射阳路上,其叫华子、龙龙将其丈人夫妇打晕绑起来后让其去找钱。在射阳汽车站其出钱买了口罩、手套和宽胶带,后来其一个人到超市买了两把水果刀。在其丈人家东边空地上其叫他们进去将其丈人打晕,对丈母娘下手轻一点,用胶带将他们二人绑起来其再进去翻钱,翻到银行卡,就叫他们说出密码,由龙龙或者华子到银行取钱,弄到钱给他们好处,如果不肯交钱和银行卡就用水果刀威胁。后其在地上找了三根木棍,三人一人一根,并将口罩手套戴起来。走进院子里曹庆华、孙高二人害怕就放弃了,三人扔掉棍子将口罩拿下进屋,其向丈人、丈母娘介绍说华子和龙龙是其朋友。后来两天其一直让他们把其丈人夫妇绑起来弄钱,他们一直不敢。到第三天其见他们一直不敢做,其自己也没找到人,就让华子、龙龙找人帮其并答应给他们好处。龙龙打电话联系一个人说没钱买车票来不了,华子帮其联系了一个人,其说来帮其要钱给2万元好处费并由其出交通费用,对方表示同意。第四天其让华子写了一张假借条,内容大概是“本人张德兄从本公司借款七万元”以及还款日期和借款日期,并让龙龙在最后签了张德兄名字,借条写好之后就给华子了。次日,华子朋友说已经来射阳了,其下午假装送华子、龙龙走,实际上是让他们接人。其叫他们将买的口罩、手套、水果刀、一把其从苏州带来的带手电的电击器放到包里带上。当晚5、6点,华子说他们车子停在北边,其出去看到一辆白色面包车,车上除了华子、龙龙,还有三个人。对方让其先付一半定金,其说没钱,其让他们将其丈人夫妇绑起来打晕把眼睛蒙上,其到保险柜里拿钱给他们。他们看过借条之后知道是假的,说这是入室抢劫不敢做并跟其要路费回去,其说将其丈人夫妇绑起来,其再拿钱就给他们,他们同意了。其告诉他们其丈人夫妇在东房间,院子大门和后面小门都没锁,东房间门锁钥匙就插在门上,还让华子给他们带路。其告诉他们事情办好之后开车朝西走然后朝北就可以到大马路逃跑,并让华子将刀和口罩等给对方。其回到房间假装睡觉,过半个小时,华子到其房间坐在床边上,东房间传来吵声和摔东西声音,华子就出去了。后其丈母娘过来叫我,其拿块砖头假装和她一起追的。到东房间看到其丈人两条腿被绑起来了,两只手上有胶带,身上、头上、手上全是血,其就用我丈母娘手机报警,后将丈人送到射阳医院治疗,医生说其丈人手筋断了,转院去盐城,之后其就离开射阳了。其丈人不差其钱,因为其老婆跟人跑了,其丈人不帮其找老婆还让其干活,其就想弄点钱。因为没抢到钱,事后其也没有给曹庆华、娄得生他们好处。2.上诉人曹庆华供述2013年12月18日,王志强让其和龙龙(孙高)跟他到射阳找他丈人要钱顺便找他老婆,承诺要到钱给其和龙龙每人四、五千。12月18日三人坐车到射阳客运站,在一家小店买了三个口罩、手套、透明胶带,强哥叫其用胶带将他丈人夫妇嘴封起来。在吃饭的时候,强哥出去买了两把水果刀。三人到强哥丈人家东边空地上,强哥说他敲门,让他们将他丈人夫妇绑起来,找出银行卡逼问出密码,然后其中一人去取钱,他们听了害怕,强哥说出事他负责。他们将口罩、手套全戴起来,拿着强哥找来的木棍。强哥敲门时,他们害怕将木棍扔掉,强哥看他们扔就也扔了。之后其和孙高在强哥丈人家里呆了两三天,强哥多次要他们下手,他们没同意。强哥打电话找人没找到,就让他们找人,说不亏待他们。龙龙联系的人来不了,其电话联系红生哥(娄得生)说其朋友要找人帮忙到丈人家要钱。后红生哥和王志强电话里谈的。打过电话第二天,强哥叫其写假借条,叫龙龙在上面签张德兄名字,借条放在其身上。当天红生哥过来,强哥假装把其和孙高送走,其实是让他们接人,并叫他们将买的刀、口罩、还有一个电击器等带上。晚上七、八点,红生哥他们三个人到射阳,吃饭时把借条给他看,红生哥看出是假的借条,其就承认是王志强叫其写的。他们一起驾车到王志强丈人家,其带的路。到了那里以后,强哥出来到他们车上,红生哥让强哥先付一半钱,强哥说身上没钱,等把丈人夫妇绑起来眼睛蒙上后,他再将保险柜里钱拿出来。红生哥说是入户抢劫不肯做,胖胖的朋友要1000元路费回去,强哥说将人绑起来拿钱给他们,后红生哥和他两个朋友犹豫一下同意了。后强哥说门留好了没锁,叫我带路,还告诉他们逃跑线路。强哥回去后,其将刀、口罩、手套、胶带和电击器给红生哥,并带着红生哥和他两个朋友到强哥丈人家。其直接到强哥房间,红生哥和他两个朋友进了强哥丈人房间。不一会听到吵声和摔东西声音,其害怕就跑出来在西边一个空地上等红生哥他们。两三分钟后,红生哥和他朋友跑出来,其也跟着上车离开的。刀是单刃的水果刀,刀刃长十厘米左右,刀柄是不锈钢的,长五厘米左右。胶带是透明的,三厘米左右。口罩、胶带、刀被红生哥他们在回邳州路上扔掉了。3.上诉人娄得生供述2013年12月21日,其在邳州接到曹庆华电话,让其去射阳县帮他朋友向他朋友老丈人要钱,给我2万元好处费,让其再找一个人,后其找李雯一起,李雯喊了苏伟。他们碰面坐李雯开的五菱之光面包车到射阳汽车站和华子(曹庆华)及华子朋友见面的。吃晚饭时,华子给强哥(王志强)打电话说吃完饭去办事。后他们坐李雯的车被华子带到强哥丈人家,在村子路边上其让华子把借条给其看,其和李雯都觉得借条是假的,要强哥出来跟他们谈。其坚持白天去要钱,但强哥要他们晚上将人绑了,其说那样不是绑架么,强哥说在家里绑,不绑走。其和李雯商量不能做,强哥说他身上没钱,他老丈人屋里有1万左右现金,他们将人绑了,他将钱拿出来给他们。当时其考虑到身上没有钱又想赚钱,就同意绑他老丈人,李雯和他朋友也同意了。华子从他黑色挎包里拿出电棍、胶带、刀、口罩等物品分给他们,他拿了一个手电,李雯拿了刀和一卷胶带,李雯的朋友拿了一个口罩和一把刀,强哥告诉他们门没锁及他丈人住的房间,他就先下车进去了。华子带他们进去的,华子朋友没有下车。到院子里以后华子进了强哥屋,他们三人进强哥丈人屋,其把手电在房间里照了一下,强哥的丈母娘醒了,李雯就问家里有没有钱,强哥的丈母娘说方言其没听懂,然后强哥的丈人醒了也要坐起来,他们三人就去按强哥丈人的。之后强哥丈母娘将灯打开被李雯过去关掉了,他和强哥丈母娘说什么我没注意。其抱住强哥丈人的腿,李雯按膀子。李雯的胶带掉了,被李雯朋友捡起来捆强哥丈人的腿,但是没捆得住。强哥丈人夫妇拿东西砸他们,李雯朋友拿刀说不要动,在其抱强哥丈人腿的时候,其右手刀(地上捡的)划到他身体的,具体什么部位不清楚。之后强哥丈母娘将灯打开,其一看强哥丈人嘴角全是血,强哥丈母娘跑出去喊人,他们三人就吓跑到车上,华子也上了车,路上其看到李雯朋友刀上手上全是血,说是拿刀戳的。他们带刀是吓唬对方,如果对方还手,他们就用刀捅他。他们戴着口罩拿着刀,其认为强哥老丈人怕受伤会给钱给他们的。其看到强哥丈人鼻子流血的,其拿刀把强哥老丈人身上划伤了,事后听李雯朋友说他用刀捅了强哥丈人几刀。4.上诉人李雯供述2013年12月18、19日一天,娄得生叫其和他一起帮他朋友去要钱说有好处,后苏伟说和其一起去。其开汽车带苏伟和娄得生在一个加油站碰面后从高速走的,晚上9点多钟到射阳,娄得生两个朋友(一个瘦高的拎着黑色包,另一个矮胖男的)接他们。吃饭的时候,小生(娄得生)和他朋友到外面谈,其就听到“把他岳父绑起来就行了”,当时其想要赚钱就没问。吃过晚饭上车后,不知道事主的哪个朋友拿出一个借条给娄得生看的,小生看过出来是假的,并让瘦高个打电话叫事主出来跟我们谈。和事主见面后,娄得生问事主他丈人到底差不差他钱,事主说差呢,娄得生问怎么帮他要,事主说让娄得生将他丈人夫妇绑起来。他们听了都不同意,并说这样是抢劫,娄得生要1000元钱回去,事主说没钱,只要他们进去将他丈人夫妇绑起来,他肯定拿钱给他们的。事主说他把门打开,钥匙在门上。后瘦高个男的从包里拿出手电筒、胶带、口罩、两把尖头刀给其和苏伟、娄得生三人。其拿了一个口罩,娄得生拿了手电筒、刀,苏伟拿了口罩、胶带,其戴了一顶毛线帽,小生没有戴口罩和帽子,其和苏伟没有带刀。事主告诉过他们他岳父岳母在东边屋里,门一推就开,瘦高个子男子跟事主过去了,还说给他们放哨。矮胖男的在车里没有下车。到事主家门口时,苏伟将胶带给他。他们到事主丈人房间门外用挂在门上的钥匙开门,进去后,小生用手电筒照,其看见门左边床上有一男一女,应该是事主的岳父岳母。事主的岳父岳母醒了,就问他们是谁,小生就问家里有没有钱,事主丈人说没有,后他们见事主丈人要爬起来,其就过去按住腿,小生上来按住膀子,小苏过来用胶带捆的。事主岳母把灯打开被其关掉,小生用刀指着丈母娘叫她不要动,他们两人按他,其用胶带绑没绑上,其抱住腿叫小苏绑,捆的时候事主丈人挣开了。其按住事主丈人腿时看到地上有血,其晓得娄得生刀戳到了。事主岳母跑出去了喊人,他们就全跑出来,在路边看到瘦高个男子一起上车走了。5.上诉人苏伟供述2013年12月下旬一天,李雯说出去赚钱喊其一起去。后李雯开车带其和生哥(娄得生)碰面的。在高速上生哥说有个男的老婆把他钱骗跑了,到他丈人家要钱,请他们去他把老丈人绑了,那个男的再给他们钱。其和李雯听了没有反对。晚上8点左右,华子和他朋友到射阳汽车站接我们。他们吃过饭回到车上后,华子跟他们说强哥叫他们绑人,他们都不同意。华子就打电话给强哥。强哥上车后说叫他们将他丈人绑了,他从柜子里拿钱分给他们。他们都犹豫了,好像是生哥向强哥要路费,强哥说没有,做完事柜子里钱肯定拿给他们,他们就同意做了。华子和他朋友从包里掏出胶带、刀片、口罩和一根电棍给他们。其戴了口罩、帽子,生哥和李雯各戴了一个口罩,李雯本来就戴了一个帽子,李雯没拿东西,生哥拿了刀片,下车时,生哥将胶带给其让其负责绑人。华子带路,他们三人进屋后,生哥问强哥老丈人“有钱没有”,强哥老丈人说没有,生哥上前按住对方,对方反抗,他们一起冲上去按对方,因对方挣扎其没能绑住腿,胶带掉地上了。床上丈母娘将灯打开,李雯把灯关了,他们按强哥丈人,强哥丈母娘乘机跑出去喊人,他们也吓得跑回车上,华子也到了,李雯发动车子带着他们回徐州。在路上生哥说他一手血,他说捅了那个男的几刀。6.上诉人孙高供述2013年12月底一天,其在苏州打工期间认识了曹庆华和强子(王志强)。曹庆华对其说强子的媳妇带走强子十多万元,准备找强子的老岳父要钱。其和强子、曹庆华三人到射阳后,买了三副手套、三个口罩、一卷宽透明胶带,后强子在肯德基旁边超市买了两把水果刀。他们三人就打车到强子岳父家去,下车后,强子让其、曹庆华将他岳父打晕,用胶带将他岳父、岳母绑起来,把嘴封起来,然后强子进去翻钱,如果找银行卡,逼问出密码,再由其去拿钱,其和曹庆华听了以后不敢干。后强子表示出什么事由他兜着,其和曹庆华就同意了。他们三人将口罩、手套戴起来,每人拿了一根木棍。强子准备敲门时,其和曹庆华还是害怕就将棍子扔掉,强子见其和曹庆华将木棍扔掉,也将棍子扔棹。后强子敲开门,他们三人进入屋内。之后几天强子就一直要求他们将其丈人打晕绑起来,他们一直不敢。到第三天,强子要求他们喊人过来实施作案,他们同意了。其联系了朋友刚子,刚子没有同意,曹庆华联系到了人。第四天上午,强子让曹庆华以强子妻子名义写了借条,其签了强子妻子名字。当天下午,强子将事先购买的口罩、手套、透明胶带、手电筒、水果刀放在一个黑色包内,让其和曹庆华二人带上,将他们送到射阳汽车站。5点左右,曹庆华朋友三人开一辆白色昌河面包车到射阳,吃饭后,在车上曹庆华将借条给对方看,对方副驾驶位置上的人看出借条是假的。其和曹庆华把他们带到强子岳父家去找强子,其就在车子上睡着,后面的事情不知道了。不知多长时间后,其听到拉车门的声音,看到曹庆华和另外三人都上了车,一直开到徐州。(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张某乙陈述2013年12月22日晚上,其在其家东房间睡觉时有两个人在床边按其膀子,还有一个人拿手电筒站在床南边,按其的人问其钱在哪里。按其的两个人用胶带封其嘴并绑其脚,其挣扎时一个男的拿把刀叫其不要动。三个人叫其老婆把保险柜打开,其老婆说不知道密码并趁他们不注意把灯打开了。其看到按他的两个人一个人戴着口罩帽子,一个没有戴且手里拿把刀,站在床南边的戴着口罩帽子,拿着手电筒。拿手电筒那个人将灯关掉了。其挣扎爬起来拿了床头的笔筒砸拿刀的人,那人让开没有砸到,三人又来将其按倒在床并用被子蒙他的头,其挣扎时被拿刀的人戳了左手。三人将其拖到床南边地上,将其按平躺在地上后,拿刀的人用刀抵住其臀部让其不要动,再动就戳死其。另外二人用胶带将其腿绑上,后又将其两只胳膊往后背,其挣扎时拿刀的人又戳了其右小腿和左腋窝部位。其老婆趁他们按其的时候跑出去喊王志强,他们三个见其老婆跑出去就都跑了。报警时因110接警人员听不懂其老婆说话,由其女婿王志强在电话里说其被抢劫的情况。其左右手都被戳破了,左手中指和无名指的指筋被刀戳断了,右小腿被戳一刀,左腋窝部位被戳了一刀,右眉角被戳了一刀。刀是单刃的匕首式样,刀刃长约10公分左右,刀柄被握在手里看不见。胶带是宽的透明胶带,约5cm宽。那天他们睡觉时,东房间门钥匙就插在门上。其女婿是12月18日晚上9点多钟和两个朋友一起到其家的。12月22日下午,其女婿开摩托车将他两个朋友送走的。其和女婿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三个人进房间也没提到说给王志强要债。2.被害人郑某陈述2013年12月22日晚上12点多,其听到外面有开门的声音,看到一个人戴着口罩、帽子拿手电筒进来,后又进来两个人,其中一个也戴口罩帽子,最后一个没有戴,后进来的两个人过来按其老公,问其老公钱在哪里,把钱拿出来。拿手电筒的人叫其不要动,另外两个人用胶带封其老公嘴,这时其看到没有戴口罩和帽子的一人用刀指着其老公叫他不要动,三个人叫其打开保险柜,其趁他们不在意时打开灯,手里拿手电筒的人将灯关了说其再动就戳死其。这时手里拿刀的那个人用刀戳其老公手,他们过去按住其老公拖到地上,用胶带绑他脚,拿刀的那个人用刀戳其老公手、腿还有脸。其趁他们不在意从房间里跑出来喊王志强,三个人从房间跑出来往大门外跑了。三个人中两个人戴口罩帽子,一个没戴口罩帽子,都在23、24岁,均不是射阳口音。昨天下午王志强两个朋友走的时候,有个人背了一个黑色挎包。(三)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其妹妹之前跟其说要离婚的,后来听说妹夫王强带了两三个人到其二叔家找小妹的。(四)鉴定意见射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张某乙左手损伤程度构成轻伤;左胸部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五)勘验、辨认笔录1.指认现场笔录被告人王志强指认出其购买透明胶布、手套、口罩的正大超市;其购买两把水果刀的乐天玛特超市;指认出其实施作案的岳父张某乙家及东房间。被告人曹庆华指认出其购买透明胶布、手套、口罩的正大超市;其参与抢劫作案的张某乙家及东房间。被告人娄得生、李雯、苏伟指认出其参与抢劫作案的张某乙家及东房间。被告人孙高辨认出购买手套、口罩、透明胶带的射阳客运站西侧正大超市,抢劫作案的张某乙家。2.辨认笔录辨认人曹庆华辨认出同案犯李雯。辨认人张某乙、郑某辨认出被告人曹庆华;辨认人郑某辨认出进入其家中持刀抢劫并拿刀戳其张某乙的被告人娄得生;辨认人张某乙未能辨认出被告人。辨认人王志强、曹庆华辨认出同案犯孙高。3.现场勘查笔录张某乙宅东房间地面提取胶带7段、血迹12处,鞋印1个、碎碗片1个。(六)书证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6份被告人王志强、娄得生、曹庆华、李雯、苏伟、孙高的身份信息,证实均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各1份本案由被告人王志强报案称2013年12月23日凌晨,其岳父张某乙被三个陌生男子殴打,导致手指、脸受伤。射阳县公安局于当日对该案受理并立案侦查。3.抓获经过3份汾湖派出所于2014年1月8日下午将在汾湖新友花苑27幢306室内的网上在逃人员王志强抓获。邳州市公安局配合射阳县公安局2013年12月30日下午通过技术手段分别在邳州市运河镇新城客运站、东风宾馆将曹庆华、娄得生抓获。2013年12月31日下午,射阳县公安局在徐州贾汪区公安局协助下分别在贾汪区汽配城门口、步行街分别将李雯、苏伟抓获。4.归案经过1份砀山县朱寨派出所发现该所辖区内居民孙高涉嫌抢劫罪被射阳县公安局网上追逃。该所通过摸排发现孙高不在家,后通过联系孙高家人并经工作,孙高于2014年3月10日至该所投案自首。5.临时羁押证明3份被告人娄得生、曹庆华于2013年12月30日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2014年1月2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带回处理。被告人孙高于2014年3月10日主动至朱寨派出所投案自首并被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2014年3月12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带回处理。6.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借条各1份扣押被告人娄得生持有的借条一张(上写有“本人张德兄今日2013.5.17从本公司借人民币柒万元,2013年12月20日归还,身份证号××。借款人:张德兄)2014年1月2日7.刑事判决书1份、证明1份娄得生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7月5日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娄得生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0月20日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2013年7月10日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释放。8.情况说明1份张某乙左手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左胸部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对于六名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合评述如下:关于本案的定性,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能够证实本案六名上诉人就非法劫取他人财物形成了共同的犯意,并且采取暴力手段,实施了入户抢劫的行为,并导致了被害人手部轻伤、胸部轻微伤的后果,六名上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应当共同承担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其中上诉人王志强购买了作案工具,在纠集上诉人曹庆华、孙高实施第一次抢劫不成后,又要求曹庆华、孙高纠集他人继续实施抢劫,在曹庆华纠集到娄得生、李雯、苏伟后,又指使继续实施入户抢劫行为;上诉人曹庆华全程参与了抢劫行为,纠集娄得生、李雯、苏伟,并分发作案工具,带三人入户抢劫;上诉人娄得生在王志强的指使下积极实施了入户抢劫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上诉人李雯、苏伟受王志强、娄得生等人纠集指使积极实施了入户抢劫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上诉人孙高参与了第一次抢劫行为未果,后又和曹庆华一起将娄得生、李雯、苏伟三人带至案发现场实施入户抢劫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关于是为讨要债务、教训被害人并非要抢劫的辩解意见,经查,在曹庆华出示的假借条被识破后,所谓讨要债务、教训被害人的掩饰借口已不成立,各上诉人对此都是明知的,后王志强答应劫取财物后给各人一定的好处,各人表示同意,各上诉人劫取财物的主观故意是明显的,其暴力入户抢劫钱财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故此,关于本案定罪定性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本案的量刑,六名上诉人采取暴力手段实施入户抢劫行为,依法应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原审判决已经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具体犯罪行为及各自具有的如实供述、自首、从犯等量刑情节进行综合考量,所作出的刑罚并无不当。故此,关于本案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志强、曹庆华、娄得生、李雯、苏伟、孙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上诉人王志强、曹庆华、娄得生、李雯、苏伟、孙高共同故意实施抢劫,系共同犯罪。上诉人孙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上诉人孙高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诉人娄得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王志强、曹庆华、娄得生、李雯、苏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该案系家庭纠纷引起,部分上诉人具有初犯、偶犯等情节,酌情从轻处罚。故此,依法对上诉人王志强、曹庆华、娄得生、李雯、苏伟从轻处罚,对上诉人孙高减轻处罚。检察机关对于本案定罪量刑的处理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辛立林审 判 员 潘颖颖代理 审 判员 周 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代) 李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