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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初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羊齐与江阴市南闸吉麦隆百货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羊齐,江阴市南闸吉麦隆百货超市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539号原告羊齐。被告江阴市南闸吉麦隆百货超市,注册号320281600956818,住所地江阴市南闸街道老锡澄路78号。经营者王军良,该超市业主。委托代理人黄胜,江苏吉麦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羊齐诉被告江阴市南闸吉麦隆百货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羊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市南闸吉麦隆百货超市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羊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羊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原告羊齐已预交),由原告羊齐负担。审判员  徐芝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 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