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溪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博法溪民初字第80号原告李某。被告黄某。原告李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没多久被告就施压让我跟他登记了,可后来我们性格不合,他经常为了一点小事就大吵大闹并殴打我,我也有报警,他还是我行我素,目无王法,乱搞男女关系,经常三天两夜不归宿,在我面前跟其他女人聊暧昧电话。自从跟他结婚后,我的生意一落千丈,今年年二十九、年初一他殴打我并拖我上街示众、羞辱,多次向他提起离婚,他以死相逼,恐吓说对我和儿子不利,所以才忍到这个地步,现在我与被告已无感情可言,感情彻底破裂。我实在受不了了,为了我和孩子的健康成长,我不能出事,我一定要离婚,还我自由,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离婚;2、原、被告在一起期间共同债务15650元共同偿还,债务包括原告的金链戒指5650元;3、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及伤害身体及人心创伤费3万余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被告居住证;3、结婚证;4、居住证明、证明。被告黄某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出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9月经他人介绍认识并恋爱,于××××年××月××日在博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因原告与被告经常为一些小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出现矛盾后彼此未能及时沟通谅解,导致双方矛盾日益加深,感情逐渐淡薄,故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前相互之间有一定的了解,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因双方常为日常生活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出现矛盾,但该矛盾系双方交流、沟通较少所导致,并不能说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在日后生活中加强沟通,多做交流,相互体谅,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如初的。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婚姻家庭的和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陈惠琴与被告黄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东明审 判 员 纪汉雄人民陪审员 闾容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淑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