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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行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洋与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沙河口大队撤销行政处罚一审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洋,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沙河口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沙行初字第38号原告张洋。被告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沙河口大队。法定代表人方晓星,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洋与被告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沙河口大队撤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长  朱晓宇审判员  王大宁审判员  陈莹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