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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费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戚建永与刘玉岱欠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建永,常广周,刘玉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费执字第1号(2005)费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戚建永,成年。申请执行人常广周,成年。被执行人刘玉岱,成年。申请执行人戚建永、常广周与被执行人刘玉岱欠款纠纷八案,本院分别于2002年12月28日、200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查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费民初字第1761号、(2004)费民初字第2676号民事判决(调解)书,被执行人刘玉岱6000元应给付上述申请执行人欠款共计2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玉岱及其家人全部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01)费民初字第1761号、(2004)费民初字第2676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随时凭本裁定及本院(2001)费民初字第1761号、(2004)费民初字第2676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不受《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瑞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