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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法执字第00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某诉袁某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54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袁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00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袁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袁某下落不明,经查询银行无存款、无车辆登记、无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证,向本院书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第000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张某发现被执行人袁某的下落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张子岗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