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皖民申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钟春生与安徽尚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钟春生,安徽尚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4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春生,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合肥市瑶海区,现住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尚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曾平,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钟春生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尚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一终字第02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钟春生申请再审称:原审程序不合法,判决严重背离生活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七、十、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认为,钟春生提出原审程序不合法,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原判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酌定安徽尚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钟春生因停水造成的损失5000元,并无不当。综上,钟春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七、十、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钟春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道林审 判 员  金爱慈代理审判员  宋 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