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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弋民一初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唐娜娜与张秀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娜娜,张秀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弋民一初字第00496号原告:唐娜娜,女,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代理人:周世景,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娟,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秀华,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负责人:张永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娜娜诉被告张秀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娜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唐娜娜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利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冉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